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酷**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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