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王**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平**村民委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等7人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岳**与北京**农业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年香与刘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