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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亮与北京东方**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苗**于2014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红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苗红亮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东方**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苗红亮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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