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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大**限公司与王*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恒泰大通**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担任审判长,法官蒙*、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通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恒泰大通**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513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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