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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恒泰大**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恒泰大通**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4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泰大通**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范**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恒泰大通**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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