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4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赵*于2014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赵*撤回上诉。
保全费五千元,由韩*、赵*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韩*、赵*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韩*、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