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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等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4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赵*于2014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赵*撤回上诉。

保全费五千元,由韩*、赵*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韩*、赵*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韩*、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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