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恒泰大通**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7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恒泰大通**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恒泰大**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406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2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