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九**公司与被告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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