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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5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于2016年3月31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6元,由杨*、赵**负担648元(已交纳),由张*负担474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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