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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京城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京城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坝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4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京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东坝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坝乡政府于2014年5月21日对段京城作出东坝(2014)第2号-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东坝乡政府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了段京城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东坝**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拆迁腾退工作尚未完成,按照目前拆迁工作的实际状况,不存在阶段性情况汇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段京城申请获取的“东坝乡三岔河村腾退项目自2013年12月25日(项目启动日)至2014年4月28日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三岔河村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段京城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东坝乡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负责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行政区划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段京城申请公开“东坝乡三岔河村腾退项目自2013年12月25日(项目启动日)至2014年4月28日的时间段内所发生的三岔河村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东坝乡政府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确认东坝乡三岔河村腾退项目尚未完成,有关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尚处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审计过程中,未制作完成归档,亦不存在特定时间段内的汇总信息,故作出书面答复告知段京城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东坝乡政府的上述告知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履行程序均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段京城所持项目腾退方已和大部分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故有关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政府信息必然存在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东坝乡三岔河村腾退项目尚在进行过程中,不存在阶段性的汇总信息,现阶段东坝乡政府未实际获取或制作段京城申请的相关信息并无不当,段京城的上述主张并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段京城所持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属乡级人民政府主动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东坝乡政府应主动公开段京城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以相关政府信息已形成为前提,本案中段京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尚未制作完成,因此不存在东坝乡政府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形,段京城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段京城要求撤销东坝乡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重新答复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段京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段京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东坝乡三岔河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至今仍在区有关部门审计过程中这一情况的真实性,而该项目已和大部分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拆除了他们的房屋,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政府信息必然存在。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要求拆迁项目必须完成才能公开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项目未完成,信息就不存在,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

东坝乡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段京城以邮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等材料的方式向东坝乡政府申请公开“东坝乡三岔河村腾退项目自2013年12月25日(项目启动日)至2014年4月28日的时间段内所发生的三岔河村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2014年4月30日,东坝乡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并制作了东坝(2014)第2号-回《登记回执》。东坝乡政府经过调查涉案项目尚未完成,相关费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过程中,不存在阶段性汇总信息。2014年5月21日,东坝乡政府作出被诉的东坝(2014)第2号-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段京城进行了邮寄送达。段京城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有东坝乡政府当庭陈述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段京城向东坝乡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东坝乡三岔河村腾退项目自2013年12月25日(项目启动日)至2014年4月28日的时间段内所发生的三岔河村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东坝乡政府收到段京城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了解到三岔河村拆迁腾退工作尚未完成,对此情况段京城亦予以认可,针对有关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尚未制作完成并报送东坝乡政府。现行规定中,亦无关于东坝乡政府需对特定时间段的该类信息进行收集的相关规定。故东坝乡政府向段京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上述情况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段京城所持项目腾退方已和大部分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故有关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政府信息必然存在以及东坝乡政府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主张,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意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段京城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段京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段京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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