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及其委托代理人阿**、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卓*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