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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张**等与江苏淮**理委员会、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张**、刘**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淮**理委员会、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张**、刘**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1、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支付给再审申请人的门前小桥的补偿款少了8500元。2、有证据可以证明被拆迁的房屋是三层,而不是二层。根据规定,三层部分符合补偿要求,应当予以补偿。二、本案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一、二审法院以未经申请人签字认可的现场勘验记录、拆迁评估报告及照片作为证据认定申请人被拆迁的房屋为二层,而这些证据与航拍图反映的三层存在矛盾,一、二审法院违反证据错误认定事实,其认定的事实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予以再审。三、遵照公平原则,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同一补偿标准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即应当按照申请人的邻居补偿标准1:1.56进行补偿。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有”新的证据”应当再审问题。在再审听证过程中,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航拍图、证人证言等新证据进行了核对,所有证据均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已向法庭提交并经过质证和认证,不属于新的证据,再审申请人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被拆迁的房屋层数问题是主要争议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为二层房屋是否存在证据不足问题。1、再审申请人认为依据航拍图上的标注可以认定被拆迁房屋为三层而非二层。由于航拍图只能反映房屋的外立面情况,并无法反映房屋内部的实际状况,即使按再审申请人的陈述,该房屋仅为内部局部三层,主体部分仍为二层,因此,不能简单依据航拍图标注的层数来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层数和面积。2、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和证人证言也不能反映房屋内部的准确情况,只能证明可能存在局部的三层楼阁,但该楼阁的实际层高和面积并无法准确反映,且证人刘*能在一审出庭作证时也陈述类似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一般都是按照二层计算的。3、各方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均认可”就拆迁补偿的总价款进行商定”,应当可以推定各方已就相关的补偿项目进行综合考虑并确定在补偿总价款中了。因此,原审判决综合各方证据后作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数额进行补偿,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按三层房屋重新计算补偿数额请求的认定不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此项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是否应当按照再审申请人的邻居补偿标准1:1.56进行补偿问题。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拆迁补偿标准为1:1.56,且其拆迁房屋的补偿系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不能据以他人的协议当然得出拆迁单位应当给再审申请人的补偿数额。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张**、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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