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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等8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等8人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周**、陈**、叶**、付**、金**、谢**以已与房屋征收部门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梁**等7人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梁**、周**、陈**、叶**、付**、金**、谢**撤回上诉;

二、对上诉人王**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叶**、陈**、付**、梁**、周**、谢**、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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