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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张小红医院)、北京凤**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学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韩**一审诉称:我是中国大陆知名演员、模特,曾出演《雪山飞狐》、《小鱼儿与花无缺》、《龙游天下》等诸多影视作品;曾荣获“TCL世界杯足球宝贝全国亚军”等殊荣;曾应邀为中国**公司、中**通CDMA手机等拍摄商业广告。我的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作为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我发现凤凰学易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http://www.×××.com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张**医院的“义乌张**医疗美容诊所——激光祛斑”项目的配图,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未经我允许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我的肖像权,同时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使用我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我受到很多误解,使我的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我诉至法院:1.要求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时间不少于30天;2.要求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张**医院一审辩称:涉案网站是给义乌张**医疗美容诊所做的广告,没有给我医院做过广告,韩**所述的侵权行为我方也不清楚,故不同意韩**的诉讼请求。

凤凰学易公司一审辩称:涉案网站不是我公司设立或运营,是我公司领导的朋友租用我公司的服务器做的网站。该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符,我公司也没有因该网站获利,该网站目前已经关闭。我公司没有过错,故不同意韩**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系青年演员,曾用名韩×2。

凤凰学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张**医院系私人营利性美容医院,该医院的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该医院的地址为:义乌市丹溪北路15号。

首页地址为http://www.×××.com的网站登记的主办单位系凤凰学易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1月3日,网站名称为“沭阳网”,网站负责人为张*。该网站在义乌张**医疗美容诊所激光祛斑栏目中使用了韩**的一张照片作为栏目配图。该栏目还附有义乌张**医疗美容诊所的联系地址:义乌市丹溪北路15号。该联系地址和张**医院的住所地一致。

2014年7月25日,韩**的代理人戴*向北京**证处(以下简称方**证处)申请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同日,方**证处对网站http://www.×××.com中发布的上述文字内容所在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4355号公证书。韩**交纳公证费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现韩**以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在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韩**主张因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照片造成其经济损失,并提交了丰**院的民事判决书,欲证明与其知名度相当的艺人在类似案件中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韩**主张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未经允许在涉案网页使用其照片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之事实举证。韩**认可涉案网站已经关闭。

庭审中,凤凰学易公司提交服务器租用协议、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用户协议书等证据,欲证明涉案网站系案外人孙*租用该公司服务器运营管理,且涉案网站的内容与其经营范围无关,韩**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本案中,韩**主张涉案网站未经同意在其整形栏目中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侵犯其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为证。根据公证内容显示,涉案网站以宣传整形美容业务为主要内容,其宣传行为具有广告宣传性质,不能排除使用韩**肖像的营利目的,故该网站使用韩**照片的行为侵犯了韩**的肖像权。对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涉案网站登记的主办单位系凤凰学易公司,虽凤凰学易公司称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管理人系孙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凤凰学易公司应当就涉案网站侵犯韩**肖像权之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张**医院认为涉案网站宣传的是义乌张**医疗美容诊所,但是根据涉案网站提供的义乌张**医疗美容诊所的联系地址,该地址与张**医院的地址一致,不能排除张**医院从该广告宣传中受益,故其应当和凤凰学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韩**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但根据公证书内容,涉案网站中虽在相关栏目使用韩**照片作为配图,但并未提及其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韩**与涉案栏目登载的整形美容项目相关。韩**称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使其公众形象及商业价值受损,但未就此举证。故对于韩**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韩**要求基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故具体方式由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关于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韩**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肖像确会造成一定影响,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故对于韩**该项请求,一审法院根据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韩**的知名度等情况综合酌定。关于韩**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领域,韩**使用公证的方式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亦属合理,故其该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义乌张**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北京凤**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或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就未经许可使用韩**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义乌张**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北京凤**限公司负担;二、义乌张**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北京凤**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韩**经济损失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八百元;三、驳回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医院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该网站在义乌张**医疗美容诊所激光祛斑栏目中使用了韩**的一张照片作为栏目配图。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此内容与庭审查明情况不符。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侵犯肖像,至少要确定:一、被上诉人相貌;二、上诉人使用了被上诉人相貌用于营利。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代理人亦未提交具有公信力机关出具的证明被上诉人相貌的照片、文件。上诉人至今不知被上诉人长相;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只提交了一张打印版的黑白照证明被上诉人的相貌,至于照片是否为被上诉人,上诉人无法得知。而一审法院却仅凭被上诉人单方陈述即予以认定,违背生活常识。而且,在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中,没有一页能够清楚的显示使用了被上诉人的照片,被上诉人代理人亦说明所提交的黑白照是从涉案网页打印,没有公证,法院就此认定上诉人为营利目的使用了被上诉人照片,其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2.侵权行为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就本案,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这一点在第1点上诉意见中己经说明。在没有侵权行为存在的前提下更提不到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对于被上诉人起诉所称的涉案网站内容,上诉人完全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上诉人不能理解,一审法院是依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完全具备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是“不能排除张**医院从该广告宣传中受益,故其应当和凤凰学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这种说理方式来看,说明一审法院抛弃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而是按照推定受益即赔偿的原则来判决上诉人进行赔偿,一审法院的逻辑方式不仅不符合法律推理的要求,而且不符合正常的逻辑。综上,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33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韩**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韩**承担。

凤凰学易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上诉人己提交了证据证明涉案网站并非由上诉人设立及运营,上诉人是业内公认的权威教育信息网站,从来没有涉及过医疗整形领域,一审法院对此证据不调查、取证,草率做出判决;其次,韩**公证书中的人像均只有一半脸,不能排除并非其的可能,法院没有询问过双方该照片是否认可为韩**本人,侵犯肖像权认定最核心的问题是图片中的人物是否为本人,一审法院采取回避态度,在判决书中也未提;再次,关于韩**主张的赔偿金额,其只提交了另外一个模特的代言合同,他人的代言合同无法代表韩**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模特行业也没有统一的认证标准,从没有一份可供参考的代言合同,不难看出其市场价值。一审法院不做调查,酌情判罚了相当于二线当红明星的赔偿金,属认定事实不清;最后,上诉人在一审时强调从未通过涉案网站盈利,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盈利,一审法院仅凭猜测与推论,便认定上诉人运营该网站,于理于法毫无根据;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我国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上诉人并未营利,韩**也未拿出明确证据证明上诉人获利,故上诉人并未侵犯肖像权;其次,从韩**提交的证据不难看出,×××网站并未丑化或贬损其形象,并未对其名誉权产生影响,也没有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一审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33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韩**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韩**、张**医院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及三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医院、凤凰学易公司虽置疑使用的照片是否为韩**本人,但根据韩**提交的证据,应认定为韩**本人肖像。而凤凰学易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未经韩**同意,在其网站整形栏目中使用了韩**的照片,其行为已侵犯了韩**的肖像权。其以转租案外人的抗辩主张,不能免除其作为主办单位的赔偿义务。因其宣传行为具有广告宣传的性质,有营利的目的,故张**医院作为受益人,理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凤凰学易公司、张**医院赔礼道歉方式和赔偿数额,于法有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对张**医院和凤凰学易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元,由韩**负担207元(已交纳),义乌张小红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北京凤**限公司负担58元(韩**已交纳,义乌张小红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北京凤**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韩**)。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义乌张小红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北京凤**限公司各负担50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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