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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北京万**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华诉被告北京万**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华,被告万**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12日签订《商铺经营权转让合约》,约定原告购买万朋商场×层××××号商铺自2012年5月1日至2032年4月30日的二十年经营权,二十年经营权到期后,被告承诺按照该合同条件续签十年,续签的经营权自2032年5月1日至2042年4月30日。原告已全额支付三十年的合同款,故原告对涉诉商铺的承租期实质是三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故续签的十年合同应为无效部分。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后十年承租期的租金111552元,并按中**银行颁布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十年租金利息8227.34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万**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商铺经营权转让合约》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合同法并未禁止对合同续约,所以双方的续签约定是有效的。即使法院认定续签部分无效,亦是双方的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利息损失。而且被告回租的租金是按照三十年经营权计算的,如果原告主张后十年合同无效,应当重新计算租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号×层××××号商铺长期经营权用于投资,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32年4月30日,经营权价款为223104元;同时,万**公司按合同条件承诺续约十年,经营权自2032年5月1日至2042年4月30日,双方不再签订新的合同,该经营权价款为111552元;上述两笔价款同时支付。之后,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将上述商铺出租给被告。

上述事实,有商铺经营权转让合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商铺经营权转让,实质为租赁合同,该合同所采用的被告承诺续约十年的方式与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不符,故该转让合约二十年之内的部分有效,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应当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续签部分价款的要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对于续签部分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万**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返还经营权价款十一万一千五百五十二元;

二、驳回原告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被告北京万**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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