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鹏与北京城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汇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超雄于2016年1月22日、2016年4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生活汇超市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金*诉称:本人于2015年9月15日、9月17日、10月8日在被告生活汇超市购买了圣茶藏域俄色茶和圣咔雪域玛卡礼盒,均为食品。上述产品均在说明书中介绍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药用价值内容。原告认为构成欺诈,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生活汇超市退货并退回货款5130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153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生活汇超市负担。

原告金*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1、发票(三张);2、涉案商品。

被告辩称

被告生活汇超市辩称: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责任应当由商户自己承担;原告金*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获取利益;对于两款商品药用价值的介绍都是真实的,不构成欺诈。故,不同意原告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生活汇超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期刊论文打印件。

本院认为

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生活汇超市对原告金*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原告金*对被告生活超市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经本院审查核实,对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原告金*于被告生活汇超市购买1盒圣茶藏域俄色茶。2015年9月17日,原告金*于被告生活汇超市购买2盒圣咔雪域玛咖礼盒。2015年10月8日,原告金*于被告生活汇超市购买4盒圣茶藏域俄色茶、1盒圣咔雪域玛咖礼盒。俄色茶的单价均为90元,玛咖礼盒单价均为1560元,上述全部商品价款总计5130元。

圣茶藏域俄色茶的说明书上载明了具有降血糖、降血脂、降血压、保护心脏、减轻体重以及防止体重增加、抗肿瘤活性、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等作用。圣咔雪域玛咖的说明书载明了具有抗疲劳、恢复精力、舒缓压力、提高睡眠质量、抑制癌变等功效。

另查明,圣茶藏域俄色茶的说明书标注其关于药用价值的描述引用自载于《中药与临床》的《藏药“俄色”的资源调查及生药学研究》一文。被告生活汇超市提交了该论文作为证据,经本院核对,论文中未涉及说明书中保护心脏、减轻体重以及防止体重增加、抗肿瘤活性、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等作用的描述。

庭审中,双方确认俄色茶外包装盒上不涉及说明书所载内容,包装盒内亦未附带说明书。原告金*陈述说明书在购买时摆放在销售柜台;被告生活汇超市否认向原告金*提供了说明书。

庭审中,双方确认圣咔雪域玛咖双外包装盒上不涉及说明书所载内容,但包装盒盒内附带了说明书。原告金*陈述其在购买时打开包装盒并阅读了说明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金*自被告生活汇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金*的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生活汇超市是否存在欺诈。圣茶藏域俄色茶和圣咔雪域玛咖均为食品,并非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涉案商品在说明书上关于具有相关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宣传与事实不符,导致消费者陷入涉案商品为药品或者具有医疗作用的错误认识,构成欺诈。故原告金*要求被告生活汇超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支付三倍赔偿15390元(总价款5130元乘以3)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退还购物款五千一百三十元,同时原告金*向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退还所购商品(圣茶藏域俄色茶五盒,圣咔雪域玛卡礼盒三盒);

二、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支付赔偿款一万五千三百九十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七元,由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