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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兴洲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井**要求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撤销京顺国用(2013出)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结合目前北京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现均由北京**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北京**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井**要求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撤销京顺国用(2013出)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移送北京**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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