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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网**责任公司与金巧巧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红网**责任公司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红网**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红网**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红网**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金**负担147元(已交纳),由湖南红网**责任公司负担303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湖南红网**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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