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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某日,被告人蒋*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其所有并驾驶的机动车内,容留未成年人李*(男,1998年5月16日出生,顺义区人)吸食冰毒。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蒋*因涉嫌吸毒被查获并治安传唤,其主动交代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蒋*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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