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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雨**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国雨**有限公司(简称雨果**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4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15日,上诉人雨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第1536556号商标(见附图),申请日期为1999年6月30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13日。

第1244327号商标(见附图),申请日期为1997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皮革;人造皮革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2月6日。

国际注册第773035号商标(见附图),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日期为2002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不属别类的)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8月16日。

第1544572号商标(见附图),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5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27日。

第257001号商标(见附图),申请日为1985年8月23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针织衣服、雨衣、皮衣服、戏装、运动衣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7月29日。

以上商标统称为“BOSS”系列商标

被异议商标为第5668937号“波士丹尼BOSHiDAnni”商标(见附图),申请日期为2006年10月19日,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动物)皮;钱包;背包;手提包;旅行袋;钥匙盒(皮制);人造革箱;皮带(非服饰用);裘皮;手杖商品上。

在法定异议期内,雨果**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46312号《“波士丹尼BOSHIDANNI”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46312号裁定),认为其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2年1月9日,雨果**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雨果**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清单;2、2000年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3、驰名商标认定报道;4、商标评审裁定;5、中华人民**人民法院司法判决;6、域外判决;7、新闻宣传报道;8、雨果**公司商标受保护资料;9、周**申请注册商标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013年10月0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89114号《关于第5668937号“波士丹尼BOSHiDAnn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89114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其具体的评审理由及案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一、被异议商标与雨果**公司“BOSS”系列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波士丹尼”和外文“BOSHIDANNI”构成。被异议商标与雨果**公司在先注册“BOSS”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能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雨果**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抄袭。雨果**公司提交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BOSS”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雨果**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三、雨果**公司所述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九、十、十一、三十、三十一、五十二的规定。雨果**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已违反上述相关规定,故其上述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审诉讼中,雨果**公司表示:一、诉讼理由仅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与第1536556号商标、第124432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73035号商标、第1544572号商标分别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三、主张驰名的商标为第257001号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与第1536556号商标、第124432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73035号商标、第1544572号商标的标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均不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与第25700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对该商标构成了复制、摹仿。因此,即便雨果**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第257001号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构成了驰名,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易导致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9114号裁定。

上诉人诉称

雨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89114号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一、被异议商标与第1536556号商标、第1544572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驰名的第257001号商标的摹仿。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异议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第46312号裁定、第89114号裁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等在案佐证,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一、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与第1536556号商标、第1544572号商标分别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第1536556号商标、第1544572号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较大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能区分,因此上述两对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的第257001号商标的摹仿,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虽然雨果**公司提交了证据用于证明第257001号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构成了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第257001号商标“BOSS”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对第257001号商标的复制、摹仿,误导相关公众,致使雨果**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其他商标的相关认定情况不能当然地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雨果**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德国雨**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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