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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赵**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立*与被告赵**、北京市大**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港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立*,被告赵**,被告绿港物业之委托代理人徐**、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立*诉称:原告系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门×1室业主,赵**为×2室业主,绿港物业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顺义地区大雨,因楼顶漏水管堵塞,至雨水灌入×2室,后漏至×1室,将×1室装修及家具浸泡毁损,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屋内装修及财产损失7501元,鉴定费6000元,违约金损失1800元,搬家费1000元,租金损失5400元。就上述损失之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上述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漏水责任在绿港物业,原告损失应当由绿港物业赔偿。

被告绿港物业辩称:物业公司并非本案的侵权人,屋顶漏水不是由物业公司造成的,且物业维修具有滞后性,在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的情况下,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漏水管堵塞是因为之前中北**程公司维修不到位造成的,应当由该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于*刚系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门×1室业主。赵燕英系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门×2室业主。绿港物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2015年7月中下旬,北京市顺义地区降雨频繁,因涉案××号楼楼顶漏水管堵塞,雨水灌入顶楼×2室内,后又从×2室漏至×1室,致×1室阳台、客厅装修及家具被浸泡损坏。

就×1室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北京京**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装修及财产损失的市场价格为7501元(含保洁、搬迁、清运费)。鉴定费6000元,由于立刚支付。

于**主张其因房屋被浸泡无法正常出租居住,产生违约金损失1800元以及租金损失5400元(1800元/月),此外因屋内重新装修需额外产生搬家费1000元,并就此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证实。绿港物业对上述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租金支付应有支付凭证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鉴定费发票、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因绿港物业对于涉案楼层顶部维护不到位,致使漏水管堵塞,雨水灌入×2室后,又从×2室漏至原告家中,导致装修及财产损失,绿港物业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绿港物业认为赔偿责任应当由承建涉案楼房保温、雨漏管等工程的中北**程公司承担,可另行向该公司主张权利。于立*要求赵**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赵**对于本次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对于于立*的本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屋内装修及财产损失应当以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因评估金额中已包含保洁、搬迁、清运费等费用,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搬家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就漏水情况进行明确约定,且本次漏水造成的损失仅涉及阳台、客厅,故对于原告的本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本院结合现场勘查确定的情况、涉案房屋实际损失情况、漏水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综上,本院审核确定原告因此漏水造成的合理损失情况如下:屋内装修及财产损失7501元,评估费6000元,租金损失18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大**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于立刚一万五千三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于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一元(已由原告于立*全部预交),由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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