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凤阳县**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为与被上诉人**资有限公司(凤阳经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72-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夏**上诉称:其与凤阳经投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双方因该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且本案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被告辩称

凤阳经投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本案夏**主张其房屋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其与凤阳经投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属无效合同,与上述规定并不相符。因此,夏**提起的本起诉讼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夏**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夏**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