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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培**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料制品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马培**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市**制品厂承认侵犯原告马培**有限公司享有的ZL01305598.4号、名称为“卷笔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证不再侵犯该专利;

二、被告宁**料制品厂应于2010年1月26日之前删除被告公司网页上含有涉案侵权产品的图片;

三、被告宁**料制品厂应于2010年1月26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四、如被告宁波市**制品厂违反上述第二至第三项义务,无论系违反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被告同意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人民币10万元;

五、若被告宁波市**制品厂今后再次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无论数量多少,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损失,如原告的实际损失高于人民币10万元,原告有权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索赔;

六、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宁**料制品厂承担;

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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