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马培**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市**制品厂承认侵犯原告马培**有限公司享有的ZL01305598.4号、名称为“卷笔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证不再侵犯该专利;
二、被告宁**料制品厂应于2010年1月26日之前删除被告公司网页上含有涉案侵权产品的图片;
三、被告宁**料制品厂应于2010年1月26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四、如被告宁波市**制品厂违反上述第二至第三项义务,无论系违反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被告同意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人民币10万元;
五、若被告宁波市**制品厂今后再次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无论数量多少,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损失,如原告的实际损失高于人民币10万元,原告有权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索赔;
六、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宁**料制品厂承担;
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