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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王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姚**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不当。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高级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裁定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京王府**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姚**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姚**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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