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北京**皮辅料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陶**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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