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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2014年7月份,被告与原告商定,原告可选择10万、50万和100万三个档次提供相应本金委托给被告操作“必赢项目(BWIN)”,操作期限为240天(8个月)。到期后除本金返还之外,另可累计获得本金数额80%的利息收益。具体操作事宜由被告负责,原告只需要到被告指定的网站持用户名和密码提取返利的款项即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将20万元(分两次每次10万元)汇至被告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户名为王**,账号:×××)。原告汇款后,被告提供给原告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并告知原告可于每月1号,10号,20号到其指定的“必赢项目(BWIN)”网站按照提示提取返利款项。但在约定的提款时间内,原告登陆上述网站后,均提示款项暂时不能提取,提款时间另行通知。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以该项目财务整合,提现日期推延等各种理由百般推脱,不仅未按照承诺给付原告相应利息,本金也未返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4年8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王**和案外人赵**对“必赢项目(BWIN)”的运作、返利模式的陈述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王**在中国农**谷支行开户的账号(×××)的相关交易明细和转账记录,本案可能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将全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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