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操玲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操玲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操玲玲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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