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肖**与被申请人杨*、王*、肖**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昌民初字第133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肖**申请再审称:其女儿肖**持伪造本人签字并摁印的授权委托书参加原审诉讼,法院作出调解书,其本人并不知情,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利;请求本院对原审调解书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而本案中,肖**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