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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的父母于2004年5月来京打工,后长期在京工作。2014年5月定居在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南里新极大院,居住至今。2015年7月原告毕业于北京**彩虹幼儿园。2015年3月已经达到幼升小年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自2015年5月初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原告的幼升小相关手续,被告以种种违法理由推脱,不予受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原告受教育的权利。故诉请法院:1、确认被告对适龄儿童上学的2015年5月15日诉求不予答复行政不作为违法;2、确认被告未履行安排适龄儿童入学的法定职责违法;3、判决被告在原告今年入小学前办理好相关的入学手续;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本案中,针对诉讼请求原告并未提出过明确的履责申请,其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起诉。

原告谭某某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谭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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