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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翻建的房屋不符合农村建房要求,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扣除维修款11550.1元,不能满足申请人的维修款项,数额相差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审中申请人对建造的房屋主体质量未提出异议,仅对部分细节提出扣减部分工程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审中被申请人依据《农宅翻建新建合同》向申请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针对质量问题其未提起反诉,亦未将涉案工程须拆除重建作为抗辩理由,一二审法院结合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验情况,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作出认定并酌减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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