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孟**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的行为,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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