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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军楼与张*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军楼因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沭阳县大世界天工雕刻工艺工厂、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法官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沭阳县大世界天工雕刻工艺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滕军楼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军楼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滕军楼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962元,由滕**、沭阳县大世界天工雕刻厂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滕**、沭阳县大世界天工雕刻厂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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