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市丰台区西国贸汽配城×号门前路边,雇佣拖车窃得被害人北京易车之道汽车**限公司的一辆灰色路虎牌揽胜轿车(号牌QKT9××),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7600元。现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于2015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市丰台区西国贸汽配城×号门前路边,雇佣拖车窃得被害人王**的一辆灰色路虎牌揽胜轿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7600元。现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于2015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因为我挺喜欢路虎揽胜汽车,平时特别关注这款车。在2015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与朋友去西**汽配城买东西,看见一辆灰色的路虎揽胜停在路边,这辆车特别脏。到了7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又去了西国贸看车,那辆车还在那停着,特别脏,我认为是没有人要的车,就想偷过来自己开几天。这之后我又去了两次,我就想把它开走。2015年7月30日晚上10点来钟,我在网上联系了一个拖车公司,说西国贸这里等待救援。救援公司打电话说要有被拖车的手续,我说没有手续,这个救援公司就没来。我当时开着一辆红色别克轿车去的丰益桥南边的西**汽配城,因为没有拖车我就往回走,当走到西红门时,看见一辆拖车停在路边,我就找拖车司机问拖车多少钱,司机说200元起步,每公里100元。我带着这个拖车司机到西国贸找到这辆路虎。用我的车把这辆路虎从停车位置拉了出来,我试着拉了一下车门,发现车右后门没关,然后我就上车把其他几个车门开了,后拖车司机就把路虎车拖上车。我开车带着拖车上了三环路,从京开高速到京良路口下高速,过第一个红绿灯把路虎停在路北侧的一个不知道名字的汽配城。我给了拖车司机800多元拖车费。我当天晚上在汽配城里过的夜。第二天我吃了早点又回到汽配城。我找了一个朋友,他以前帮我配过摩托车的钥匙,我跟他说这辆路虎没有手续,坏了好长时间,是拿拖车拉过来的,我让他给路虎配钥匙,他看了看配了钥匙,但还是打不着,他说是因为芯片的事,要等几天配好钥匙再给我打电话,我告诉他路虎是我一朋友的。2015年8月4日中午十二点多,配钥匙的人告诉我车钥匙配好了,我让我父亲开车拉着我到了汽配城,然后就被警察抓了。

经辨认,指认出丰**国贸汽配城×门口路边就是其盗窃涉案车辆的地点;新发地亚联汽配城就是其停放涉案车辆的地点;时×就是给其配钥匙的人。

2、被害人王**陈述,证:我是北京×汽车**限公司法人,我2013年3月份花60多万购买了二手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购车的指标是我朋友杨*的。之后就一直是公司的人开着,由于这车出了点儿故障,最近一个月一直没有开,就放在我们公司门口的马路边上,因为这边偷车牌的比较多,我们就把牌照拿了下来,本来想着7月30日把这辆车挪走,我的员工发现车不见了,后来他们看了公司的监控录像,发现是7月30日1时15分许被一辆平板拖车拉走了,往丰管路方向拉走了,拖车的车牌号看不清,后来我打电话联系丰台**北大队,他们说没有拖这辆车。我又联系了杨*,我以为他跟别人有什么债务纠纷把这辆车抵押出去了,但联系后确认他并不知道此事,由于我当时在外地出差,我就让员工来报警了。我个人和公司与其他人或公司没有任何的债务纠纷、矛盾,我公司员工也不可能拖这辆车,我怀疑是有人觉得这辆车没有手续和牌照,想把车拖走拆配件。

3、证人荀×证言,证:我是北京×汽车**限公司的行政职员,2015年7月30日我们公司放在门口的路虎揽胜运动版汽车被人用拖车拉走了。我们公司在2013年3月份花40多万购买了二手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之后就一直是公司的人开着,由于这辆车出了点儿故障,最近一个月一直没开,就停在了我们公司门口的马路边上,因为这边偷车牌的比较多,所以我们就把牌照拿了下来。2015年7月30日早上8时许,我们准备把这辆车修一下,发现这辆车不见了,后来我看了公司的监控录像发现是今天1时15分许被一辆平板拖车给拉走了,往丰管路方向拉走了,拖车的车牌号看不清。我们公司最近没有与其他公司、个人有任何债务、生意上的纠纷或矛盾。

我们公司被偷的车是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灰色,厂商英国陆虎,2013年3月花40万人民币购买,车辆型号SALSN25437A,车架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型号448PN,车上没有挂车牌,车牌号是京QKT9××,右后门有个明显的凹陷,六成新,但保险过期了。车辆的车主杨*是我们公司老板的朋友,我们已经跟他确认过拖车一事,与他无关。我曾经联系过“一路平安”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让客服帮我查一下昨晚有没有接到过在丰台区丰益桥附近拖一辆路虎汽车的电话,客服答复说确实有一个电话要求丰益桥附近对一辆路虎汽车进行拖车,但司机到现场后因对方无法出示任何汽车手续,就未对其进行拖车服务,要求拖车男子的电话是188XXXXXXXX,拖车司机的手机尾号为8475。

4、证人杨**,证:我名下有两辆汽车,其中一辆是河北牌照的,另外一辆是北京牌照的(京QKT9××,路虎越野车)。

2012年开始,我原先的菱帅车报废后,我的北京牌照一直由王**使用,王**跟我说给他用我的牌照指标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当时我也没有在意,因为答应指标先给他使用,我要买车的话他再把指标给我腾出来。2015年7月31日,王**给我打电话说车丢了,因为牌照是我的名字,要我来趟北京。我不知道车辆是怎么丢失的,也不知道车辆其他的信息,我没有这辆车的钥匙,也不是我把车拖走的。

后附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完税证明、出租购车指标合同书等。

5、证人张**及辨认笔录,证:我是北京都市**有限公司专门负责开救援车的司机,我的手机尾号为9823。2015年7月30日我出车了,当时我在西红门南桥东侧附近,那里正好有一辆被一个石头卡住的车,公司派我去救援。我正在现场对被救援车辆进行救援的时候,有一名男子(20岁左右,身高1米7左右,体瘦,短发,北京口音,开着一辆红色老别克轿车)主动和我说话,他说“哥们儿,我在丰益桥有辆车,当时朋友给我介绍的一个修理厂,我把车送过去以后到现在那个修理厂找不到人了,已经停了三个月了,我找了别的救援车都说白天弄不了,只能晚上弄”,他跟我说的时候我正在干活,我就跟他说让他等我干完活再说。等我救援完那辆车以后,我看见那个男子还在旁边等我没走。他看我干完活了,就上前问我能不能帮他看看去,他说反正也没多远。当时天下着雨,我看他也挺不容易的,就同意和他去看看。我给公司打了个电话说丰益桥那里有一辆车要拖到新发地,公司也同意了,我就和他开车去了丰益桥。我们是按公里收费的,当时并没有说价钱,好像只是说拖一辆路虎,对方说因为那里的路窄白天车多弄不了。对方开着红色的老别克在前面带路,从西红门上京开高速往北,到玉泉营上三环,丰益桥下掉头,从汽配城的东门进去的。当时路虎车在一片停的都是长安牌轿车的地方,车头向南,到了地方后我看路确实很窄,路虎车停的位置我的车*不过去,我就把拖车绳给了该男子,让他用别克车先把路虎拽出来一段距离,他拽完之后我就用救援车的架子将路虎拖上了拖车,然后就跟着他去了新发地的汽配城,到了汽配城以后我按200元的出车标准,另外每公里100元的额外计算,一共收了他900元。我没有注意对方是否有路虎车的钥匙,但到了地方以后他能把路虎车的四个门和后备箱打开,我一看觉得应该没有问题。当时路虎车左面两个车胎都是没气的,车的颜色应该是深色的,大约六成新,车表面上有很多土,一看就是放了很长时间的,估计电瓶也没电了。在汽配城时他说身上没有现金,我就让他去取钱,取完钱之后我才卸的车。从始至终对方都是一个人,装车的时候我记得他打过电话,好像是他的家里人,他还问我完事后去不去吃饭,后来还说他的电话找不到了。我是凌晨0点左右去的西红门,差不多1点不到弄完的第一辆车,大概1点10分左右到达的丰益桥汽配城,在那里弄了一个小时左右,大概2点多到的新发地汽配城,我就记得我回家的时候是4点。我拖车的时候没有发现该车的车门、车锁是否有破坏过的痕迹,让我拖车的男子以前也没见过。

经辨认,张**认出本案被告人王**就是在西红门附近雇佣自己救援路虎车的男子。

6、证人时×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我在丰台区新发地亚联汽配城一层×号干个体,配汽车钥匙,我的手机尾号为9294。2015年大约是4月份,一名男子到我店里拉着我到他家给他的一辆摩托车配钥匙,我们互相留了电话。大约6月份,他还让我给他的别克车配了一把钥匙。这辆路虎车该男子说不是他的,是他朋友的。2015年7月29日下午,该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其朋友有辆车要配钥匙,我问他有没有钥匙,他说有。晚上半夜3点多他给我打电话说他用拖车把车给拉我这来了,我说明天再说。7月30日早上我上班看到我店对面停着一辆没有牌子的银灰色路虎揽胜汽车,该男子在车边等我让我给车配钥匙,还说是因为修理厂的老板跑了钥匙也没了,所以把车给拖了过来。我说配成了给2000元,他同意了。我拉开车门看了看车的型号和设备,因为我店内没有能配这种车钥匙的仪器,就跟他说我配不了这种车。他就让我先配一把开车门的钥匙,给了我700元,我就把车门锁拆下来,通过拆锁芯给他配了一把车门钥匙。我拆了驾驶位置的门锁,用来配开车门的钥匙。拆了副驾驶前边的中控电脑为了配点火钥匙,因为我配不了两三天前我就把电脑拿走给别人去配了。8月4日上午他打电话说一会儿过来,因为车的钥匙已经配好了,让我给装一下,我也同意了。中午该男子和他父亲开着一辆红色别克汽车拿着路虎的电脑和配好的钥匙来了,我正在安装的时候警察就把我们给抓了。路虎没有悬挂号牌,车辆型号我不知道,但车很旧,两个车前轮胎都没气了。配钥匙的钱也没有给我,让我配钥匙的时候其并没有向我提供车辆的合法手续,我也没有要,我知道不可以给无合法手续的车配钥匙,我就是为了挣钱。

经辨认,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王**就是让其给路虎揽胜汽车配钥匙的男子,王**是王**的父亲。

7、证人王**证言,证:2015年8月4日10时许,我大儿子王**和我说,他跟朋友弄一辆车,在新发地汽配城修车呢,让我开车送他去汽配城看看。我就开着我的别克老君威轿车送其到了新发地汽配城。到了之后,我就看见了那辆修理的车,是一辆灰色的路虎越野车,看见车以后,我就问这车是哪来的,他告诉我是跟朋友一起弄的,因为坏了在这儿修一下。之后他就去找修车的师傅,我就在路虎边上看,过了一会儿,修车师傅出来将车的副驾驶门打开,开始修车,正在修的时候民警来了就把我和我儿子、修车师傅抓了起来。在修理厂的时候我问过车是哪来的,他说是和别人弄的,车也没有牌子,具体的型号也不清楚,我之前没有见过这辆车,王**平时干什么,和谁在一起我不清楚。我没有与他一起干过违法的事情。

8、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在案扣押车架号为×××机动车一辆、折叠车钥匙一把,机动车已发还王**的情况。

9、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7600元。

10、通话记录,证:被告人王**与拖车司机、时×之间通话的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①2015年7月30日,事主荀×报警称自己公司的车牌号为京QKT9××的灰色路虎揽胜汽车在丰**国贸汽配城×门口马路边被拖走,后民警侦查于2015年8月4日11时许,在丰台区新发地亚联汽配城将该被盗车辆起获,并现场将王**抓获;②民警抓获王**,并起获有AUTO字样折叠车钥匙一把,其供称该钥匙就是后配的盗窃路虎车的钥匙。

12、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被告人王**的身份信息,抓获被告人王**的经过以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及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子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车钥匙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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