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诉被告中煤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平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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