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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变英与马营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宿变英与马*和于2012年8月6日签订协议,约定宿变英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的松花江面包车以23000元的价格出租给马*和,并约定该车的指标归马*和长期使用。后宿变英把身份证交由马*和保管。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租用车牌指标协议应属无效合同。现宿变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马*和返还宿变英车牌号为京x松花江面包车;马*和返还宿变英身份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询,马*和认可双方约定及车辆交付事实,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宿变英同意调解解决此纠纷,亦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共同认可涉案车辆牌照已变更为京xx。

本院认为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宿变英与被告马*和于二○一二年八月六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马*和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返还原告宿变英京N2T703号的车辆牌照两块,同时原告宿变英返还被告马*和车款二万元;

三、双方就此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宿变英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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