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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北京**堂家具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潘家园牧心堂家具店(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师一哲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隋**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2014年3月6日入职被告,被派到位于西直河村452号的加工车间从事木工工作,日工资300元。被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23日,我在工作中被木料打伤右眼,后一直在被告处养病。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请求确认双方自2014年3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单位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也未在我单位工作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2014年3月6日入职被告,被派往西直河村的家具加工点工作,该处系被告经营者叶**的一个公寓,公寓里边有一个生产的车间,焦可静是叶**聘请的工厂经理,王**是车间主管。原告就此提交了六段谈话录音,称其中四段录音系与焦可静和王**之间进行,两段录音系与叶**之间进行。2015年7月25日与叶**的录音内容显示原告向叶**表示系焦可静让其来找叶**,叶**在对话中并未对关于原告用工归属问题明确意见,也未就与焦可静、王**之间的关系明确意见,在原告表示找不到焦可静时,叶**说:“……他的账现在还没有给我清完呢,这钱是怎么赔的,跟老*他们一块,你给股东他们钱怎么赔进去的,你为什么赔,除了给你看病开完工资……”另有一处叶**说:“……我去年我跟你说的很清楚,我说厂子到现在还都在这搁着呢,我说他们现在欠着房租不给,给人股东钱没交代,结果跟你这块一拍屁股走了,跟我那儿也是一拍屁股走了,而且厂子还不是我的,是我几个哥们人家投钱组的……”被告认可录音中是叶**的声音,称被告的货源来自于代销,焦可静、王**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原告曾持本案诉求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7月17日,北京市朝**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5)第0383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谈话录音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入职被告并被派至家具加工点工作,但就此提交的与被告经营者叶**的谈话录音中,叶**并未对关于原告用工归属问题明确意见,也未就与焦可静、王**之间的关系明确意见,反而在谈话中称“而且厂子还不是我的”,该谈话录音难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亦未能提交其他有力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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