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器材公司(以下简称迪**公司)、马**因与被申请人**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医附中)以及一审被告曾**、李**、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迪**公司、马**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权利主体不明,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存在瑕疵,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医附中提交意见称:迪**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在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理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北医附中2006年11月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理应遵照执行,现该合同的履约期限已过,房屋的租用人理应将房屋无条件交还房屋所有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租房合同及要求房屋占有人腾空房屋交予房屋所有人的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迪**公司、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器材公司、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