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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医附中)及北京**器材公司、曾**、李**、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二审法官违背了《法官行为规范》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的具体规定。可以依据庭审录像调查核实,本案由于继发性应当回避的事件发生,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事项44条第3款“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的构成,故依法在庭审辩论前,口头提出回避申请。法官要求申请人当面书写回避申请。申请人认为,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书面申请回避且表述为有权用口头的方式,承办法官无权要求,为此,申请人离开了法庭,便得到了本案裁定,导致申请人实体权利受损。为此,向高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二审法院以本案上诉人兼北京**器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朝炜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作出本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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