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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湖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土**心、台湖镇政府约定在王**受托人王**、王**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土**心、台湖镇政府,将以银行活期存折的方式将核算的拆迁款支付给王**,拆迁之前土**心、台湖镇政府明知王**服刑户口注销,无二代身份证,特派律师工作人员前往延庆监狱办理授权委托书。王**、王**代表王**签完协议以后,土**心、台湖镇政府以无二代身份证开不出账户为由,不付拆迁款,实际土**心、台湖镇政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制定出不平等条款,对此条款被申请人未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免除了自己责任,加重了王**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王**主张这一个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既然合同有效那么授权书就有效,所以王**完成搬迁,被申请人应该付款。而且在支付环节上王**已授权委托王**、王**办理领取补偿、补助款事由。被申请人明知这一情况,在规定时间未付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从2011年12月30日每逾期一日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及违约金利息直至2015年5月20日违约金及违约金利息壹佰壹拾余万元。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支持王**的请求,维护王**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王**与土**心、台湖镇政府在协议中约定王**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后,土**心、台湖镇政府以银行活期存折的方式将核算后的拆迁款支付给王**。而在支付环节,因王**户口已注销,无法提供二代身份证办理银行存折,拆迁款的发放遇到障碍,且在此过程中王**也曾就协议的效力有过诉讼。因此,土**心、台湖镇政府并非无正当理由未予发放拆迁补偿款,王**要求土**心、台湖镇政府支付逾期支付补偿补助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基于上述事实及在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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