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博**限公司与李*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限公司与被告李*来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山东博**限公司发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七日内到农行交费,且将农行开具的收据交至本院财务室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在山东博**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上,亦写明:“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撤诉处理”。山东博**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山东博**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