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6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一风**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被上诉人张*之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荷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