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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6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一风**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被上诉人张*之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荷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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