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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30597号关于第9132981号“精品徽皖”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员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皖**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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