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抠抠(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委光与被告抠抠(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抠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2013年8月27日,郝**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抠抠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郝**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裁决驳回郝**的仲裁请求。郝**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郝**称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并提交1、抠抠公**分公司与九樱天下(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一份,该协议显示抠抠公**分公司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4号华侨村6门803号,抠抠公**分公司的授权代表为郝**;2、郝**与刘**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该租赁合同的标的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4号华侨村6门803号;3、抠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向郝**支付工资的个人网上银行记录,该记录显示收款地区为北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提交的服务协议及租赁协议显示郝**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抠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向郝**支付工资的个人网上银行记录显示郝**的收款地区为北京;故本院采信郝**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主张。北京市朝**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对本案进行实体裁决。郝**应向北京市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相关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