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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和劳务**公司等与龙芳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和劳务**公司、北京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芳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和劳务**公司、北京鑫**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要求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唐**和劳务**公司、北京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唐**和劳务**公司、北京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唐**和劳务**公司、北京鑫**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唐**和劳务**公司、北京鑫**有限公司各负担二元五角(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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