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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市**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水区政府)通知停止供电行为确认违法一案,郑州**级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驳回恒**司的起诉,恒**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张*男,金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寇*、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恒**司上诉称,2014年12月,金水区政府对涉案地块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因补偿协商不成,就对郑**公司发函,责令停止对恒**司供电。在诉郑**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由郑**公司举证得知金水区政府的行为,其强行责令停止供电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侵害恒**司利益,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及确认金水区政府被诉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金水区政府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金水区政府对郑**公司发函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金水区政府的行为不会对其产生实际影响。恒**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违法,经营性用房系违章建筑,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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