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