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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限公司与地球卫士(天津)**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方**限公司与被告地球卫士(天津)**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先后签订了8份承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揽加工样本册等书面材料。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尚欠原告承揽费用48960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被告未按照该还款计划履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承揽费用48960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3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1份;

2、2013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1份;

3、2014年6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1份。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欠款数额属实,对事实无异议,但现在被告资金困难,暂时无力支付。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先后签订了8份承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揽加工样本册等书面材料。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被告尚欠原告承揽费用489609元。2014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载明:被告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分四次向原告付清款项。但被告未按照该还款计划履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承揽费用48960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被告尚欠原告承揽费用48960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揽费用4896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地球卫士(天津)**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方**限公司承揽费用4896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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