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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江苏鲁**限公司、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张**、廊坊荣**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李**签订合同,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苏省金坛市。故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任何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公司与大城县零巨永兴新型保温建材厂(乙方)签订的《外保温工程分包合同》管辖协议条款约定,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明确具体有效,乙方所在地为河北省大城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法有据,其驳回上诉**人公司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公司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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