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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2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本案中,宋**于2013年10月23日报警称其房屋遭到强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分局)已经将该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宋**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海**分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职责。但海**分局受理该案件的行为,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宋**针对该行为提起本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宋**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宋**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等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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