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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五环京苑汽**限公司与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北五环京苑汽**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北五环京苑汽**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姚*也于同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北五环京苑汽**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姚*同时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均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北京北五环京苑汽**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姚*撤回本案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5元,由姚*负担455元(已交纳),由北京北五**城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55元,由北京北五**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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